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02民初2380号
原告:巴中市鼎力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状元桥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魏朝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巴中惠博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黄家沟中国巴中西部国际商贸城建材交易中心18栋1层105号。
法定代表人:施风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巴中市鼎力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巴中惠博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巴中市鼎力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鼎力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巴中市鼎力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梅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