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惠博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巴中市盛瑞制冷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巴中惠博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民初1104号
原告:巴中市盛瑞制冷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巴中市北龛大道西段北龛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壹号楼1、2、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瑜,该公司经理
被告:巴中惠博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巴中市黄家沟中国巴中西部国际商贸城建材交易中心18栋1层105号
法定代表人:施风云
原告巴中市盛瑞制冷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中惠博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巴中市盛瑞制冷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盛瑞制冷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巴中市盛瑞制冷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黎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肖 潇
书 记 员 李庆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