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执28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巴中惠博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风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夏时龙,男,生于1975年,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丁文,女,生于1974年,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执行巴中惠博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夏时龙、丁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90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90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 铭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