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执2865号
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风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902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02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