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902民初109号
原告巴中惠博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风云,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生于1975年,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惠博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惠博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巴中惠博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万明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