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9民终9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地区鑫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团结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刘功大,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新疆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上诉人阿克苏地区鑫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8)新2901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阿克苏地区鑫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阿克苏地区鑫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庭前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阿克苏地区鑫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42元,减半收取5,521元,由上诉人阿克苏地区鑫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云 丽
审判员 姬 冰
审判员 哈里旦·买买提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雷 雨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