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荣达工贸科技有限公司

常德荣达工贸科技有限公司、安乡县远阳装潢工程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1执53号
申请执行人:***达工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办事处竹园社区竹园路(新竹花园A-5号楼404号)。
法定代表人:张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乡县远阳装潢工程部,注册号×××64,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书院洲社区飞机坪路10号。
经营者:钟慧林,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工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乡县远阳装潢工程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7日作出的(2019)湘072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乡县远阳装潢工程部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达工贸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达工贸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安乡县远阳装潢工程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文书。2021年1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安乡县远阳装潢工程部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月7日,在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安乡县远阳装潢工程部名下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2021年1月7日,在安乡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安乡县远阳装潢工程部未缴纳住房公积金;2021年1月7日,查询被执行人安乡县远阳装潢工程部未购买任何保险。
2021年3月30日将被执行人安乡县远阳装潢工程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安乡县远阳装潢工程部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达工贸科技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达工贸科技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安乡县远阳装潢工程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达工贸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3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6587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587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安乡县远阳装潢工程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达工贸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达工贸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达工贸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安乡县远阳装潢工程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 毅
审 判 员  张代莲
审 判 员  叶云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丁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