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81执保222号
申请人:***达工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竹园社区竹园路(新竹花园A-5号楼40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津市市思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办事处新村社区凤凰路粮食局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
申请人***达工贸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津市市思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工贸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津市市思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