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荣达工贸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常德荣达工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民初字第01973号
原告常德荣达工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凌。
委托代理人刘辉,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宙。
原告常德荣达工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公司)与被告湖南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园房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乾园房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荣达公司诉称:原告于2010年2月9日与被告签订水木清华一期工程地下车库交通设施承包合同。在施工工程中,原告发现,该地下停车场当时因被告急于通车使用及剪彩安排要求水泥基面未完全干透,在此情况下,不宜继续施工,遂向被告通报了相关情况。但被告基于按期开业剪彩安排急于通车使用,要求原告继续施工并保证完工时间。在此情况下,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6月4日签署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1、按合同约定计算总价的30%的价款作为质保金;2从本补充协议签字之日起一年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质保金;3、质保期内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乙方无偿及时(甲方通知乙方72小时内)给予休整;4、其他事宜均按原合同执行。施工完成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验收结算,金额为181364元,原告于2010年5月7日向被告开具金额181364元发票,被告支付工程款12954.8元,尚欠54409.2元。因基面潮湿而造成停车场地坪漆地面不同程度脱落,2011年4月份,被告要求对一期地下车库地坪漆进行一次修护工作。2011年6月14日质保期到期后,原告多次派工作人员收取质保金,被告均拒不支付工程余款,并要求原告与被告下属物业部协商,但均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4409.2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上述工程款利息(从2011年6月1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原告荣达公司对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水木清华一期工程地下车库交通设施承包合同一份,拟证明合同条款内容;2、补充协议一份,拟证明合同约定保质期为一年;3、录音资料及文字记录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多次催款未果;4、完税凭证一份,拟证明原告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并将此交付给被告;5、证人丁俊的出庭证言一份,拟证明原告多次催款未果,并在保质期内对停车场地坪漆地面的脱漆问题进行了维修。
被告乾园房产未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全部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
2010年2月9日,原、被告签订水木清华一期工程地下车库交通设施承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荣达公司(乙方)以包工包料单价包干方式承包被告乾园房产(甲方)水木清华商住小区一期地下车库交通设施系统建设工程;施工期限:2010年2月20日至2010年3月10日;验收方式:工程完工后,由甲方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签字认可为准,验收不合格的产品由乙方自行返工;地坪漆验收时,由乙方随机抽取三十个点,其中60%点的树脂面漆厚度不能小于1毫米,40%点的树脂面漆厚度不能小于0.6毫米,否则由荣达公司负责前面返工;质量及保修:质量保证期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质量验收要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地坪漆、标示线五年内不能见水泥基面,否则由乙方负责无偿维修至初始原样;指示牌、护墙角等一年内出质量问题免费包换;付款结算方式:1、工程量现场实收,单价按合同附件表中单价计取,未定单价部分按市场采购价;2、工程完工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7天内甲方组织现场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并由乙方交齐所有相关资料后(含建安税票),一次性支付工程总造价的95%,二年后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5%。2010年6月9日,因原告荣达公司没有按照双方合同中约定的60%点的树脂面漆厚度不能小于1毫米执行,原告荣达公司(乙方)与被告乾园房产(甲方)对上述承揽工程达成补充协议一份,约定:1、按合同约定计算总价的30%的价款作为质保金;2、从本补充协议签字之日起满一年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质保金;3、质保期内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乙方无偿及时给予修整;4、其他事宜均按原合同执行。2011年4月,因基面潮湿造成停车场地坪漆面不同程度脱落啊,应被告要求,原告对一期地下车库地坪漆进行了一次修护工作。
另查明,原告已向被告出具了全额的建安税票,被告现已实际使用水木清华商住小区一期地下车库,双方结算工程款为181364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4409.2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水木清华一期工程地下车库交通设施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签约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现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在2011年6月22日之前向原告支付质保金54409.2元,且被告未提出任何抗辩主张应不予支付上述款项,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因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造成了原告的利息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从2011年6月23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乾园房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三)项、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常德荣达工贸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409.2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1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被告湖南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