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顺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田野沥青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沈阳顺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田野沥青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三十里堡街道国营农场台山。
法定代表人:孙忠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阳,系大连金普新区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沈阳顺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满红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田野沥青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顺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864900元,执行费1105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同时,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于一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