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昌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金执异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21执异63号
异议申请人(案外人):吉林市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长春。
诉讼代理人:赵丹。
被申请人(原案申请执行人):熊辉。
被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张成。
被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孙彦军。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一案中,异议人于2019年11月19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吉林市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回异议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吉林市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张洪光
审判员  魏永波
审判员  唐雪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宏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