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民初5649号
申请人:青岛鑫汇得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1号楼2409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30598972E。
法定代表人:杜洪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磊,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方工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河南省东方(集团)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人民路2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06620658W。
法定代表人:李献民,总经理。
被申请人:冯卫民,男,回族,1972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现住青岛市崂山区。
申请人青岛鑫汇得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方工建集团有限公司、冯卫民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鑫汇得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方工建集团有限公司、冯卫民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名下坐落于××镇××路××路××南的土地【证号:即国用(2010)第3××9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鑫汇得防腐保温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东方工建集团有限公司、冯卫民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
二、查封申请人青岛鑫汇得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镇××路××路××南的土地【证号:即国用(2010)第3××9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鑫汇得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雪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孔佳薇
书 记 员 王 妍
书 记 员 刘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