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执121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汇得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香港中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30598972E。
法定代表人:杜洪领,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岩,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亚男,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金田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北曲前村会信用代码:913702147255742470。
法定代表人:周永恒,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汇得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金田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13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金田热电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213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永攀
审判员 孙海翔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萌
书记员曲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