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民初564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鑫汇得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香港中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30598972E。
法定代表人:杜洪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磊,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方工建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省东方(集团)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人民路**会信用代码:91410728706620658W。
法定代表人:李献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玮涵,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鑫汇得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方工建集团有限公司、冯卫民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鲁0213民初56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东方工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并查封申请人青岛鑫汇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即墨市南泉镇红星五路以东、金泉四路以南的土地【证号:即国用(2010)第31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东方工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东方工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青岛鑫汇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即墨市的土地【证号:即国用(2010)第319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雪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孔佳薇
书记员王妍
书记员刘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