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汇得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青岛鑫汇得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73号
原告: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0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255547054。
法定代表人:盛泰,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鑫汇得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1号楼2409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30598972E。
法定代表人:杜洪领,职务总经理。
原告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鑫汇得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75元,减半收取计2973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737.5元,由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卉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