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天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电天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5民初9425号
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79019778P),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婷,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国电天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89110164T),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东升园华清嘉园13号楼1A、1B、1C华清园招待所303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电天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以被告北京国电天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付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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