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天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电天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2民初2180号之一
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国电天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电天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以被告北京国电天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国电天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2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曹顺贵
人民陪审员姚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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