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方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金华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市陵城区教育和体育局、德州方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民初293号

原告:济南金华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5号未来城3号楼1-2204。

法定代表人:杨飞,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桂,男,汉族,1964年3月5日出生,住济南市槐荫区。系济南金华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倩,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陵城区教育和体育局(原德州市陵城区教育局),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政府街151号。

负责人:李玉海,陵城区教育和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森,山东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方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二十里铺工业园内77号。

法定代表人:陈章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德州德城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彦,德州德城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州润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晶华大道(德州天衢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侧西50米院内2号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刘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德州德城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彦,德州德城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济南金华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方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润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区教育和体育局(原德州市陵城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济南金华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金华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金华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38元,减半收取计14819元,由济南金华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立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于 君

书 记 员 郑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