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方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平原奥德能源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1332号
原告:***,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衡,平原王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原奥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龙门街道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087168622C。
法定代表人:杨真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州方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二十里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7317220xJ。
法定代表人:陈章杰。
原告***与被告平原奥德能源有限公司、德州方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秀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