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方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金华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润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民初822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金华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天辰路299号海信天辰9号B座1109-1111室。
法定代表人:杨飞,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润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晶华大道(德州天衢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侧西50米院内2号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刘磊,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方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二十里铺工业园内77号。
法定代表人:陈章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金华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润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方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德州市陵城区教育和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78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南金华职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667433018182022000001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润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方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名下银行存款3,78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甄 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