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保1877号
申请人:淄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西湖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90HD7A。
法定代表人:张琳,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方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二十里铺工业园内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7317220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2月5日生,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人淄博**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方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方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宗威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