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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某某有限公司、德州某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5民初5578号 原告:淄博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被告:德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淄博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某某有限公司、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