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5民初5578号
原告:淄博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被告:德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淄博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某某有限公司、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