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460号
原告:山东帝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荆家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171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男,汉族,成年人,住日照市五莲县。
原告山东帝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帝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帝景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帝景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帝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