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志兵重庆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重庆金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5民终79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垫江县,组织机构代码5951862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洋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组织机构代码06288371-8。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金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3928185P。
法定代表人:陈晓君,经理。
上诉人重庆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洋铭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金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民初7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8月19日、2017年9月22日分别向上诉人重庆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洋铭实业有限公司和***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636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洋铭实业有限公司和***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洋铭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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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陈国全
代理审判员*玲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广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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