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1民初3209号
原告:**,男,1987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朝君,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第三人:重庆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渝东建材市场2栋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951862617。
法定代表人:汪天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重庆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建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红君
书 记 员 陶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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