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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垫江县某某人民政府,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1民初608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垫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1008679441T。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渝东建材市场2栋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95186261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垫江县***人民政府、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