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宇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6955号 原告:重庆宇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龙飞路85号9幢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4847104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渝东建材市场2栋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9518626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宇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终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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