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三角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6执369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
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三角坝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市镇三角坝社区巴渝新居。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小钢,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平,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三角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2017)渝05民终383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三角坝社区居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364948.60元及支付违约金。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三角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书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三角坝社区居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1883116元,本院已划拨,支付执行费21231元,余款1861885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江津区*市镇三角坝社区河大邱居民小组停车场负一层、一层、二层车库和其他配套设施用房(乡村集体产权、产权未完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进行了评估拍卖,经过一拍、二拍,均流拍,后变卖,又流标。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三角坝社区居民委员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11月21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重庆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8年11月21日,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三角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503063.60元及违约金、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16执36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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