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4民初1923号
原告:浙江特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藻塘村赵黄西路12号第二层(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1号星河WORLDA栋10层1002-10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高新区创兴大道18号天安智谷科技产业园产业大厦TO29层08号。
负责人:***。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原告浙江特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特安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特安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特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由原告浙江特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