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4384号
原告:浙江特安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龙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莉。
被告: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平安。
被告: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负责人:洪明志。
被告:***。
原告浙江特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特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特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红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吴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