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庭兴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财保205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庭兴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村金坡路**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星河****1002-1003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自治州福泉市金山办事处洒金北路金域龙庭********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负责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贵州庭兴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名下价值180000元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黔0103财保20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所有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庭兴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环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孙澜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