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30民初999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邱县,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志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15809776509。
住所地:邯郸市。
被告:***,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邯郸市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邯郸市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7元,减半收取868.5元;保全费8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连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保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