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执26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城市铁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后力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长海。
被执行人:海城市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兴海管理区铁西街铁西委。
法定代表人:赵正浩。
申请执行人海城市铁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城市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审判长 宗维满
审判员 边德斌
审判员 吕兴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