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城市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毛祁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民初10947号之一
原告:海城市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590929660A,住所地:海城市兴海管理区铁西街铁西委C02-3-27。
法定代表人:赵艳刚,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其胜,男,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海城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毛祁镇***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0381ME0028215A,住所地:海城市毛祁镇***村。
法定代表人:高岩,系该村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男,汉族,1981年10月3日出生,住所地:海城市。
原告海城市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毛祁镇付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林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如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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