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永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永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利祥商贸专业合作社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02民初4014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永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河套文化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海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红,公司经理。
被告巴彦淖尔市利祥商贸专业合作社,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巨盛数码广场四楼,法定代表人***。
原告巴彦淖尔市永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彦淖尔市利祥商贸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巴彦淖尔市永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彦淖尔市永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