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永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永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杭锦后旗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826执1417号
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永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高海军,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杭锦后旗大队,住所地内蒙古杭锦后旗。
法定代表人:***,系大队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永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杭锦后旗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826执14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