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内0823执290号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永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乌拉特前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永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依照(2018)内0823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乌拉特前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案款2894151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苗 旺
审判员 申光全
审判员 茹志伟
书记员 苏四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