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702执恢14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被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吴迪,系辽宁赢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北华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雨露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辽宁北华金城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锦古民二合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2018)辽0702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北华金城建设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应解除对被执行人辽宁北华金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辽宁北华金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79757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万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