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北华金城建设有限公司

锦州华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华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二部、辽宁北华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与齐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民申8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锦州华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东太平里绿景湾*****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锦州华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二部。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大街一段*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北华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雨露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卓,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男,195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北华金城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再审申请人锦州华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纺公司)、锦州华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二部(以下简称华纺公司二部)、再审申请人辽宁北华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华公司)因与一审原告齐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7民终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纺公司、华纺公司二部申请再审称,我公司与北华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针对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09)锦开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7民终第1537号民事判决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指令再审该案,故本案也应当予以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北华公司申请再审称,北华公司已经依据我公司与华纺公司二部签订的补充协议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并且依据协议将诉争房屋抵顶给案外人XX。由于华纺公司违约,造成XX房屋不能办理产权。在XX诉讼要求华纺公司协助办理房屋变更手续期间,华纺公司将诉争房屋出售他人,XX又向我公司项目经理**主张赔偿,并已经法院判决赔偿。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我公司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房屋抵账协议签订于2002年9月24日,2003年5月12日双方又共同参与签订抹账协议书,将诉争房屋抵顶给案外人XX。2009年XX诉讼要求华纺公司协助办理房屋变更手续时,华纺公司将诉争房屋出售他人。XX已对抹账协议书不能履行提起赔偿诉讼,因此,原审判决仅支持欠付的工程款,未考虑华纺公司及华纺公司二部的违约责任及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欠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曦
书记员孟慧(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