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天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巨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吉0303执异6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天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省巨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吉林省巨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辽宁天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在执行中冻结、扣划生效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的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异议人提出的在判决内容中已经查明并确定由该案第三人赵忠伟、王长利接收工程款,异议人不能再支付工程款的异议,虽然第三人赵忠伟、王长利承认收到异议人工程款,并表示在异议人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后,第三人再偿还给异议人,但因该判决书中第二项已明确第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异议人在对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向第三人向赵忠伟、王长利追偿;关于异议人提出的资金系支付其它工程款项的人工费,但已经承诺支付给第三方,不属于我公司款项申请,但因该款仍在异议人名下的帐户中,依规定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故异议人吉林省巨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异议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辽宁天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诉吉林省巨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吉0303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吉林省巨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天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486353元、利息102046.77元,合计588399.77元。二、第三人赵忠伟、王长利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吉林省巨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吉03民终1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8)吉0303执63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异议人银行存款603720元。 另经本院调查第三人赵忠伟、王长利证实:“(吉林省巨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辽宁天合(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钱588399.77元实际上是我(们)欠的,巨展已经将工程款全部付(我们)了,现在辽宁天合已经起诉巨展,我(们)也还不上,只能以后慢慢还巨展了”。
驳回吉林省巨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执 行 员 王凤麒 执 行 员 殷立新 执 行 员 刘洪武
法官助理 李唤军 书 记 员 王思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