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9)吉0303执638号
辽宁天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巨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天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巨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吉0303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吉林省巨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天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486353元、利息102046.77元,合计588399.77元。案件受理费4994元,由被告吉林省巨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辽宁天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486353元、利息102046.77元,合计588399.77元。案件受理费4994元,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经本院执行,已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巨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1677.7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593393.77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8284元。至此,辽宁天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吉0303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