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天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临江市大塬硅藻土新材料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681民初518号
原告:辽宁天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
法定代表人:赵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玉宝,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江市大塬硅藻土新材料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吴禹璋,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天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江市大塬硅藻土新材料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辽宁天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辽宁天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天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辽宁天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诉前自行和解撤诉,本院不再收取。
审判员  武云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秦丽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