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天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动车受害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322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天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动车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吉0322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53873.04元、案件受理费1704.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按判决将赔偿款253873.04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吉0322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