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天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民终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天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天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22)辽1224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中天合公司主张***是受***雇佣并由***支付其工资报酬。***亦出具《证明》证明经常雇佣***干活,劳务报酬由公司转给***,再由***分配到个人。且***本人主张每天工资300元,没有与天合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考察双方之间是否有达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接受天合公司的管理、天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所从事的劳动是否属于天合公司的组成部分等方面事实,进一步确定本案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昌图县人民法院(2022)辽1224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天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晶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