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民初898号
原告:***,男,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告:***,男,汉族,住海城市。
被告:后英集团海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经济开发区小甲村。
法定代表人:金长富,经理。
被告:后英集团海城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经济开发区小甲委。
法定代表人:金长富,经理。统一代码9121030055258063XX。
原告***与被告***、后英集团海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英集团海城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后英集团海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英集团海城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后英集团海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英集团海城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箫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