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冶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冶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辽0802执585号
本院在执行鞍山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冶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尚永胜 执行员  孟庆来 执行员  丁 超
书记员  吴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