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381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9年11月06出生,汉族,住鞍山市。
被执行人:鞍山市境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牌楼镇牌楼村东林小城印象1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健。
被执行人:***,男性,1980年01月30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
**与鞍山市境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的(2019)辽0381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进入执行程序。本院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之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辽0381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桐铎
审判员 刘德育
审判员 栾岳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