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81民初858号
原告:***,男,1967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2191967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舅舅),1952年8月6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告:大连华澳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乡交流岛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59941770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华澳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实际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