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澳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华澳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81民初828号
原告:***,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告:大连华澳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乡交流岛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5994177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连华澳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大连华澳水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大连华澳水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韩蒸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夏洪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