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瓦房店市世纪广场**。
委托代理人:徐绍利,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家旭,瓦房店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大连华澳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九龙办事处肖炉村。
法定代表人:冯天华,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华澳水务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辽0281行审17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另个大连银行账户,上述冻结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13日。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洋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安永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振宇